FCR指的是貨物代理人收貨證明書,它的特點是貨運由買方控制,買方指定賣方將貨物交給貨運代理人,由貨運代理人預(yù)先將幾個貨柜包給船運公司,然后由貨運代理人負責(zé)裝柜,待貨物到達目的地后,由貨運代理人在目的地負責(zé)收柜,然后分送給各地區(qū)的收貨人,而同時FCR也有一定的風(fēng)險問題,那就由天津貨代公司告訴你怎樣避免吧!
一、FCR會給出口商帶來什么問題?
如果FCR的上述特征使出口商遇到困難,將難以起訴買方。FCR一般在實際操作中都會在明顯的地方清楚地寫上“貨物將直接寄給收貨人”,只要托運人接受了該單據(jù),就受該約定的約束,因此,采用FCR代替提單的運輸方式,承運人直接向收貨人交付貨物既不違法,也不違約,無需為托運人所遭受的損失負責(zé)。
二、如何避免所帶來的風(fēng)險?
1,了解到FCR上面兩種不同的記錄方式,會影響FCR的法律地位,因此在開具FCR時,賣方可以要求記錄上寫“將貨物交給收貨人。
2,在簽訂買賣合同時,托運人不同意以提單替代海運提單,一般情況下,提單的使用不受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價格條款的影響,只要買賣合同中約定以提單結(jié)匯,承運人收到天津貨代公司接受或裝船貨物后,只要托運人提出要求,承運人就應(yīng)簽發(fā)提單。
3,向中國保險監(jiān)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投保,在收到合同并以FCR方式付款時,中國的出口商可以向中國信保提出保險申請,中國信保通過信用渠道調(diào)查合同方所在地的信用狀況,評估可保額度,以確保應(yīng)收賬款在規(guī)定的可保范圍內(nèi)。由于FCR只是收據(jù),天津貨代公司,出口商可以按照信用證(賒銷)付款方式投保。
4,采用CNF或CIF等國際貿(mào)易方式,通過賣方與天津貨運公司聯(lián)系,安排貨物運輸,控制貨權(quán),尤其是對那些容易出問題的訂單,如原料緊張,價格波動大,訂貨過遲等,更愿意承擔運費波動風(fēng)險,并堅持CNF。盡管承擔著運費波動的風(fēng)險,但自己找天津貨代公司或其他的貨代或者船東畢竟比較放心,一般都不會出現(xiàn)擅自放單。